中心简介

中国药科大学国家执业药师发展研究中心章程

2024年4月13日 中心研究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药科大学国家执业药师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指导、中国药科大学发起组建,聚焦于国家药物政策和药师队伍建设,推动学术交流合作和人才培养的非营利性、实体性学术研究机构。

第二条中心的宗旨是充分利用中国药科大学及相关机构的学科及人才培养优势,通过开展具有战略性和前瞻性的政策研究、交流合作及高层次人才培养,促进我国药学事业更好发展,有效地服务健康中国建设。

第三条中心设在中国药科大学玄武门校区(江苏省南京市童家巷24号)。

第二章职责要义

第四条中心主要职责

(一)充分利用中心聘任的研究专家和外部专家,发挥智库的作用。聚焦健康中国、国家药物政策制定、药师立法、药学服务模式创新、药学服务价值与激励、药学服务能力提升与药师队伍建设等重点、热点问题进行研究、研讨,形成建议和共识,提交国家相关部门;

(二)发挥科学研究优势,积极组织与申报相关领域重要研究课题,对国家药学人才政策特别是药师人才培养与培训等领域开展多学科视角、全方位的研究,并应用于实践场景,进行探索;

(三)承接委托研究项目,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决策建议、战略咨询服务,为国家药学人才政策特别是药师队伍发展提供研究平台;

(四)中心下设《中国执业药师发展报告(蓝皮书)》编辑部。收集、整理药师人才数据,研究、编辑行业信息与政策资料,发布年度专题研究报告:《中国执业药师发展报告(蓝皮书)》;

(五)举办高层次学术交流活动,搭建沟通交流与合作的平台;积极参与国际药学教育相关会议,发表研究成果,进一步提升中心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六)为行业相关政府管理人员、医药领域从业人员、高水平药师以及医药院校相关专业师资等提供系统性培训,全面提升药学服务领域人员整体素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组建执业药师人才信息库,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信息服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管理

第五条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2-4名;中心可任命一位副主任为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中心工作;中心聘管理人员、全职和兼职研究员若干名。

第六条中心主任、副主任由中国药科大学聘任,任期五年。候选人应在业内具有较高威望、且热心从事中心管理工作的专家中选聘。

第七条 中心根据需要设立办公室、编辑部以及其他所需部门。

中心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的学术性活动及其他事务性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中心科研管理、财务、项目开发与管理等日常服务职能,为中心发展和具体研究项目的开展组织各项优势资源,并以中心的名义发布研究成果。

第八条 中心设立主任会议,全面负责中心的管理工作;主任会议由主任和副主任组成,由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中心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员大会,负责审议并决定中心重大事项。

第九条研究员聘用条件

(一)具有严谨的科学精神、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在本学科领域具较高影响,全面掌握本学科、本领域的国内外发展最新动态;

(三)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或研究生以上学历,在本研究领域有较好的研究基础或重要成果。

第十条研究员的聘用

(一)聘用研究员由主任会议审核批准,由中心颁发聘书;

(二)研究员按届期聘用。每届聘期为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研究员的权利与职责

(一)研究员拥有参与中心支持立项课题的优先权;

(二)由研究员主持的中心立项课题,可获得中心一定范围内的支持;

(三)研究员须定期参加中心工作会议,对于不能如期参加工作会议超过2次者,将视情况予以解聘;

(四)研究员须维护中心的名誉,在非中心工作领域,不能私自以中心研究员名义发表相关言论。

第十二条研究员和中心工作人员的解聘

(一)聘期内因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政策法规,危害中心和学校利益、荣誉的,由中心主任会议提出解聘报告予以解聘,并通告相关单位;

(二)研究员或工作人员要求辞聘,经中心办公室研究并报请主任会议审议,批准后予以解聘。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中心经费主要来源是:中国药科大学,合作共建方,项目合作方,学术性和咨询性有偿服务收入,社会、企业和个人的捐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中心财务支出遵循公开、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严守中国药科大学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对于承接的各级各类项目,实行首席研究员负责、中心办公室监督、委托单位验收三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中心自主立项研究项目由公开申报评审和主任办公会定向委托两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第十七条办公室负责对纳入年度的立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以及签署的合同做好自我管理,组织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任务。

第十八条中心每年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对完成率达到100%的研究团队在次年的课题申报和立项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章程修改,须经全体研究员大会参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章程通过后向中国药科大学备案。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心主任会议负责解释。